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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共11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   (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该注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其开展和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与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核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将批准设立的培训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场所。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收回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一)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二)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列示的情况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四)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规定自7月1日起试行。

篇2: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自197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 (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该注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其开展和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与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核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将批准设立的培训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场所。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收回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一)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二)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列示的情况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四)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试行。 会计

篇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 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9号)同时废止。

篇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论文

摘要:会计从业人员接受在岗继续教育既是强制要求,又是自身提高的根本,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十分必要,为搞好继续教育,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并选择教材,推荐师资,为保证培训效果也要开展监督检查。

关键词:继续教育 必要性

继续教育全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知识增新、补充、更新、拓宽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一、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一)会计法规的强制要求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20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修订了20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让会计从业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继续教育的必要性,更加明确和祥尽的了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规定,从而使每名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自觉自愿的接受培训和学习。

(二)更新知识结构的要求

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是搞好会计工作的基础,而业务精熟是良好知识层次的展现。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知识时代,社会高速发展,环境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而知识老化急速加快,会计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新的观念,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三)适应发展的需要

当今经济高速发展,对现代会计严密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计算机会计软件兴起给现代会计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手工记账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会计电算化在工作使用中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此外,会计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不再是简单的会计、记账,而是要事前预测、事中监制、事后核算的全面进行会计管理,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会计理论,还要知晓企业管理的知识层面。

(四)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现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全方位地融入全球经济, 在在“双赢”与“互惠”的旗帜下,国际趋同势不可挡。与各国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为保持与国际接轨,会计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趋同这一大环境下,应如何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等多次修改或颁布,新法规的颁布,需要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

二、会计继续教育的开展

会计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会计从业人员自身的事,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为真正把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在业务宣传、课程设置、教材筛选、师资推荐、检查考核上发挥主导作用,切实让继续教育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会计从业人员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人员多,范围广,要达到教育培训效果,创造出良好的的氛围很重要,一是要让具体从业者认识到这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水平的好事;二是要让用人单位成为开展培训的主体和有力推动者,提高会计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最终受益的是用人单位。

(二)放眼未来,统筹规划

继续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工程,是长远计划。国家法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这就更加进一步强调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一项素质提升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员素质、行业分布、职称水平等多角度分析,制定短、中、长期规划,按规划循序渐进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三)分析需求,合理编制教材

会计从业人员基础理论水平不同,在专业技能方面也是不尽相同,只有合理区分人员层次,才能保证继续教育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作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努力推进适用于不同层面的教材编制,特别是联合有实力的科研院校共同开发;同时要做好优秀教材的推介,尤其是针对从业人员多、便于开展内部培训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帮助他们选择适用教材。

(四)做好师资推荐

为适应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选择高素质的教师,将提高培训效果,让受训人切身受益。作为管理部门有必要建立合格专家库,为有需求的单位进行推荐。

(五)监督检查培训效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多种教育形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本单位培训、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学位学历教育等。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易于监控,而其他形式不便掌握培训过程,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包括培训前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情况以及时间、地点,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次,在培训结束后,要求培训单位组织考评,并将整体培训情况与考核成绩报送备案。在例行的会计工作检查中,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和效果,还要努力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在培训规划、教材配置、师资培养上加大投入。

三、结束语

会计继续教育任重而道远,在实际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实际效果,避免应付走过场、流于形式。主管部门在培训形式、培训内容上还要多研究,切实把继续教育做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高淑东,李雅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及其方法[J].技术经济,,(第11期)

[2]何志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市场论坛,,(第5期)

[3]陈天珍.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探析[J].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2013,(第6期)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Z]. 财会〔2013〕18号( 2013 年8月27日)

篇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问答

近一段时间,我们发现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很多疑问,为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我们特在此福建省厦门市会计管理部门对该问题的答复,供大家参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部分内容不一定符合我省实情,请大家不要生搬硬套,应以省财政厅的正式文件为准。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文件依据?

答:(1)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财会字04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3)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4)省财政厅闽财会(1998)4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5)市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发文的厦财会()0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2、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省属及省在厦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我市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个级别。

4、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5、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脱产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7、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队伍的现状,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双数年份进行,即,…依次类推。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单数年份进行,即,…依次类推。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需带什么证件?

答:报名时一般须携带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2.5cm(一寸)免冠近照壹张。(与表格配套)

9、会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答: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篇6: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

(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认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

(四)各设区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要执行严格的签到制度,保证参培课时。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课时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四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推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加强会计人员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人“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会计人员,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格式附后),会计从业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八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暂行规定》(闽财会[1998]46号)和《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1998]55号)以及与此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7: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适应形势,更新知识,不断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多样化,会计主体多元化,在企业错综复杂、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时局变化的高度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程序,要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②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市场经济综尚超前和创机关报、竞争和法制,更体现了风险与效益对等的根本法则,归根到底市场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这一些均有赖于国民教育和不断学习。

③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新技术知识,较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3.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财政部长项怀诚指出,当前会计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

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三是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实行强制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4. 深化会计教育改革,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利用现代科技的远程继续教育形式,能扩大教育规模,甚至形成教育产业,减少国家投资,解决工学矛盾;实现的人智能最大化,使高科技技术手段成为学习的催化剂,是学生的自我奋斗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使学习成为不断探索的动力源泉。更利于教育普遍化,如持续教育、终身教育、持续专业教育、教育深化、非传统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以教育为基础,扩大人才培训的贡献率,实现劳动者知识化和学习终身化。

篇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根据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做好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领导对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非常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了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9月1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我们经过宣传、发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共计完成4xxx人。其中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会计人员计39xx人,集中脱产培训计4xx人。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到位,做好培训准备工作。

在市财政局会计科正确指导下,各项工作做到了充分准备。为了做好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市财政局会计科的具体要求,我校召开了会议,认真传达学习6号文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从学员通知、落实培训人数、发放学习卡、解答网上学习流程,邀请专家教授、严格培训考勤,对集体脱产学习的,认真批改试卷,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分工,由于各项准备工作充分,确保了正常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通知》要求,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了网络远程教育的学习形式,为做好宣传工作,我校采取电话通知、短信平台发送短信等形式,及时传达《通知》精神。针对我市企业多、学员分散的特点,我们主动把《通知》送到单位和学员手中,并耐心细致地给学员讲解和操作学习流程。学员也通过登录远程教育网站,选择适应本人岗位需要的继续教育有关课程,学习时间达到24课时,并参加网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完成了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这种时间灵活、方法简便的新方式得到了学员的认可,学员普遍反映较好,达到了预期学习效果。

(三)、突出培训内容针对性,送教上门,服务企业。

为做好企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们根据需求,对会计人员较多的单位,主动上门服务。对实行自行培训的企业,提前组织了继续教育,按照有关程序,先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同意后直接在所在单位培训。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选定学习内容。授课教师在xx市会计继续教育师资库中选用,授课教师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备课充分,内容实用。20xx年10月21日至23日我校在xx厂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培训班,共有87名在岗会计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从学习内容上看,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前瞻性。教师授课充分、认真,授课内容能面向学员,能胜任所讲内容。课堂秩序和到课率都比较好。深受企业和学员的欢迎。

(四)、加强管理流程,使培训工作正规化、规范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重大,不仅要做到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今年针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员,一是报名登记。对学员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网卡编号联系方式都进行了认真详实的登记。二是认真严格地聘任授课教师。根据各类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选聘教师,合理安排授课内容。三是集体脱产学习期间班主任点名。每节课开始、结束后各点名一次,做好考勤的登记记录,及时汇总,及时报告,严肃了考勤纪律,每期培训课时不少于三天(24课时),集中培训采取考核管理模式;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勤占30分,考试占70分,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手续。

三、创新和完善会计从业者的交流平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多数会计从业人员仍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对继续教育的功能没有给予充分重视。造成许多会计人员不想参加课程培训而只参加考试达到年检的强制性要求。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培训中心探索深化会计继续教育的功能的新思路,力图打造知识传授与会计职业从业经验的交流平台,今年接到继续教育通知后,经学校领导决定,申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同意,我们开设了xx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微信群,建立并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吸引会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了大家的业务素质,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会计职业政策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年度企业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和部分学员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有些私营企业,和在校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不熟悉、不了解,认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耽搁正常工作时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个别学员思想松懈,对学习积极性不高,集中培训时有迟到、早退和缺勤现象。

二是网络远程教育,方式新颖,但部分老年学员欠缺计算机操作基础知识,造成学习的不便。

三是在组织和服务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近两年,我市煤矿系统效益滑坡,在职会计人员流失较快,很难建立联系,虽然我们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到每个煤矿企业摸底、联系和查找流失人员,但最终效果并不理想。

五、建议和打算:

(一)、加大会计继续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切实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继续教育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建议深入企业做好调查和检查工作,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师生交流平台。方便师生交流、学员之间交流,以达到继续教育教与学的目的。

(三)、不断提高培训的组织和服务水平。

尽管我们已经圆满完成了20xx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但还应当总结培训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克服继续教育工作的一些不足,认真学习。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善始善终地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

篇9: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思考论文

滁州市位于苏皖两省交界,地处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西部边缘,是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的桥头堡,皖江开发的龙头地带,是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经济高速发展亟需大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当今全球会计准则实现趋同的背景下,会计人员需要掌握相应的会计知识并要做到与时俱进。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财政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就特别强调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当前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论文试图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探讨解决策略,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支持。

一、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

(一)中小企业界定与滁州市会计从业情况概述

根据6月18日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职工人数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批发和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由此可知,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是中小型,滁州市企业情况也是如此,从数量上,小型企业更多。中小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结构,总体是中低层多,呈金字塔形分布。以滁州市为例,全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约有19000人,具有助理会计师资格的约有5000人,而中级以上资格的就明显少得多。相关从业人员多在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结合实际来看,滁州市会计从业人员总体层次不高,业务能力一般,这些资料对于继续教育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即我们通常所述会计人员后继教育、在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一项综合素质教育,目的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对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从我国现状来看,一方面是会计规范不断出台,如重修了《会计法》、发布新会计准则;另一方面是新的会计业务不断涌现,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立足于本专业之外还要加强电子商务、网络结算等现代技术知识的培训,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会计工作;再一方面就是地方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滁州市会计人员的素质发展是一个较大的促进,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而继续教育显然是一条重要途径。

(三)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强制性的,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滁州市目前由市会计局主管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采取的形式为面授,大班制教学,每班约160-200人。从学习内容上看这几年分别是税收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每年由会计局指定内容;从培训师资来看,主要由地方高校会计专业和相关专业教师进行授课;从组织培训方面来看,主要是会计局工作人员现场值勤;从考核方式来看,是采用试题库抽取考题,现场笔试。

二、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探讨

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样我们也应该看到存在的不少问题,从滁州市来看,主要在管理单位、培训内容与方式、师资队伍、考评机制等方面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管理单位对会计继续教育约束力度不够

社会上有些单位和部门至今对继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常常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根据对滁州市的部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调查结果显示,单位领导非常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比率达不到15%,特别是企业领导支持比例更低,仅为10%左右。由于教学效果不能立竿见影,管理单位认为培训不培训差不多,也就没有制定任何约束机制,所以会计人员产生惰性,索性就只是应付差事而已。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是因为会计局要进行年度检查而被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有的人甚至宁愿交培训费,不愿参加面授学习,普遍存在旷课和应付考试现象。部分会计人员即使人在现场,也是抱着应付点名的态度来的。虽然这只是少数部分,但是必须引起重视。

(三)培训内容不能体现层次性,方式单一

虽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继续教育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之分,但在现实培训中往往是把不同级别和不同对象的会计人员混合在一起进行教学。主管部门设置培训内容时没有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不能全面体现,培训内容几乎千篇 一律。这样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另一种情况是因为学员所在的行业不同而众口难调。滁州市目前的会计继续教育方式单一,多采用传统授课方式,基本上是“满堂灌”式的单项信息传播,很难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难以体现教学效果。无法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会计人才的需要。这就导致培训内容的结构和深度两方面不能很好地适应学员的需求,直接影响培训效果。

(四)师资队伍不稳定、力量薄弱

目前,滁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主要临时安排高校教师和少部分社会高级会计人员组成,师资力量薄弱。高校教师会计理论功底深厚,但缺乏实践经验,在满足学员的需求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社会高级会计人员实践经验丰富,但往往缺乏理论深度和表达方式欠缺完整性。培训的内容偏重专业知识而忽略其他相关知识,联系实际不够紧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日常会计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致使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逐步失去兴趣。

(五)考评制度不完善

从滁州市近几年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践证明,考试是保证学习效果和质量的一重要措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主要是中级和中级以下的会计人员)是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虽然闭卷考试的题目出的并不太难,但是考场纪律一直不够严肃,甚至是走过场,这必然会削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效果和会计人员学习的自觉性。虽然滁州市会计局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其成绩管理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挂钩,但是在这种考试模式之下,很显然效果不佳。

三、应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滁州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确立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很多行业都要向外开放,会计行业也不例外。所以应当在综合考虑地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设计出适合滁州市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一)确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

结合地方特点,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以下目标:

1、首要目标是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能恪守职业道德,逐步形成纵观全局的能力,能充分考虑到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各方面的影响,防范风险,增强预见性;二是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三是要使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2、扭转滁州市会计队伍落后的现状。当前滁州市会计队伍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二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三是做假的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的风气有一定市场。可以通过大规模的培训,实行强制定期的继续教育是扭转会计队伍不利局面的重要途径。

(二)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为保证会计继续教育顺利实施,首先要提高各单位领导的思想认识,要他们重视和支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把会计人员知识技能更新完善作为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地方财政局、会计局应对各单位领导进行宣传和采取必要强制手段。从实践情况来看,在过渡阶段采取强硬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再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本身对继续教育的思想认识,使会计人员意识到学习的必要性。

(三)合理设置继续教育的内容,采取适当的的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核心是培训内容,是决定能否实现继续教育目标的首要因素,是一次继续教育活动能否成功的基础。对此,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开展继续教育的课程建设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之一,它决定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承办机构应积极开展调研,及时把握会计人员从业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确定后续教育的内容。

2、继续教育分级培训内容设置。可以采用分级培训的形式,进行教学方法和培训教材的细分。从滁州市的中小企业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易于实施的是前述的初级班和中级班。

3、继续教育分类培训内容设置。目前可以把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分为三类:金融企业会计人员、工商企业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根据他们各自工作内容设置培训内容。

4、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类别、学历层次、职称等级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实行分级、分类培训。(1)分级培训:初级班,针对中专(普高、职高)学历或初级职称及以下会计人员;中级班,对象为大专及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高级班,针对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会计人员。(2)分类培训:按行业、系统分类培训,有明确的目的性。这对有效地解决本行业会计人员面对的共性问题,在培训中更容易开展互动教学,同时可以融洽学员之间关系,能够形成一个交流的圈子。(3)专题培训:针对一定时期会计界存在的特定理论和会计实务问题,或某个行业存在的特定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问题,采取相对集中的培训形式。

(四)构建良好师资队伍,丰富教学方法

良好的师资是取得继续教育良好效果的先决条件。应该构建由高校教师、各类优秀企业财会人员代表和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继续教育师资人才库,形成一套人员组织、角色安排、工作任务和报酬计算等系列化的完备系统。这样,在继续教育开展时,能事先安排师资,组织备课,做好各环节工作。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法应该灵活多样,能够节省时间、缓和工学矛盾、简便易行、收到显著的效果就是好方法。结合滁州市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学历和技能等级层次情况,在继续教育中,可以应用案例法、讨论法、模拟操作法等教学方法进行培训。

(五)对实施培训的单位要严格监督与考评

对培训单位而言,其本身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者,它的执行质量、施教水平直接关系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因此对培训单位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引入竞争,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学员意见反馈制度,明确监管重点,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会计绩效评价体系。

(六)严格考试纪律,将考试成绩与年检挂钩

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考试纪律的严格管理,可以派遣专人巡考。同时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其成绩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即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通过本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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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立恒.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式选择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01)上.

篇10: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闭卷考试复习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闭卷考试复习题

20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闭卷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有些主管公司,为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总体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结算中心”,这种“结算中心”实际上就是(     )。A、会计机构  B、出纳机构  C、管理机构  D、会计咨询、服务机构2.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多名出纳员,如分设管理收付的出纳员和管账的出纳员,或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等。这属于(     )。A、一人一岗  B、一人多岗  会计

篇11:陕西省文物局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陕西省文物局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6月27~29日,为了提高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陕西省文物局举办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省文物局副局长张文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共有61名会计人员参加了四个科目的培训。

张文讲话时指出,省文物局始终按照会计法规制度要求把会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广大财务人员为文物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财务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他希望参训财会人员认真听讲、加强交流、遵守纪律,充分利用好参加培训的良好时机,提高自己胜任本职工作的综合能力,为陕西文物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据张文介绍,部分直属单位财会队伍的素质与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基础薄弱、业务不熟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财会人员对相关财经政策法规与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安排了此次专题培训。目的是通过培训使直属单位财会人员熟悉财务规章制度,成为懂政策、会管理的行家里手,提高依法理财、依法管理的能力。

培训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通过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通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这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面授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财政厅国库处、省文物局财务处负责人和高校老师分别讲授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规范化、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和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课程。(陕西省文物局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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