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794759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控告公安机关不作为 范文(共19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篇1:控告老鼠

江苏省通州市  东源小学 三(1)班  单佳媛

今天,法庭里一片嘈杂,原来是“老鼠一案”即将开庭了。

“请大家安静!”狮子审判长一边敲惊堂木一边严肃地说,“请原告陈诉。”首先发言的是兔子:“老鼠破坏性严重,我都没有一件像样的衣服,大家请看!”说着,兔子双手高举着“证据”,又在原地转了一圈。法庭里先是一片嘘惊声,接着一阵哄笑。原来兔子就连身上都遭到老鼠的“侵袭”,一个个不规则的`大小洞,还布满了牙印。此时“被告席”上的老鼠无可奈何地低下了头。

第二位上场的是松鼠,只见他瘦得可怜,皮包骨头的样,恐怕一阵风就能把他吹走。“老鼠把我们储备的粮食都吃完了,现在我有许多好伙伴都饿死了……”正说着他就倒在地上。顿时法庭又是一片哗然,旁听席上议论纷纷。法官也忙命警卫把松鼠送去抢救。

“就是它!杀人不眨眼的‘魔鬼’”一只瘦骨嶙峋的狗痛苦地说道,“这个‘魔鬼’经常传染疾病,如果再不把他绳之以法,还有更多人会遭殃,会失去生命……”“处死他!处死它……”旁听席上一片喧哗。

“老鼠你知罪吗?”法官严厉地责问道。此时,“被告”已脸呈灰色,面对种种罪行,耷拉着脑袋低下了头。“经本庭和陪审团商议,一致认为:被告――老鼠已触犯了森林公民法第九条,十二条及二十一条,因此判老鼠死刑――”老鼠听了,吓瘫在地。法庭又是一片沸腾,欢呼声响彻了整个法庭。

指导教师:周秀芳

简评: 本篇童话构思精巧,想象奇特,通过三位“原告”的控诉,将老鼠的罪证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让人不由自主地痛恨杀人不眨眼的“魔鬼”――老鼠。

投稿:-8-15 23:25:44

篇2: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汉族,

控告对象: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徐xx、事故科史科长)及社会人员闫xx。

控告请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索贿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口骑自行车与李某秀相撞,然后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区楼下见到她家属后,我主动提出要带她到医院检查,于是我和她家属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检查。因为我当时身上没带足够的钱,所以给同事打电话给我送钱,然后我带她主动挂号检查并拿出240元给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间由于我有事,我把我的电话和真实姓名告诉李某秀的家属。在争得她2位家属的同意后离开吉大一院。事后我回到医院没有找到他们。

20xx年5月19日晚8点在红旗街吉林大药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车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讯问。

讯问后我被交警用手扣能扣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大厅的暖气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7点多,然后交警给我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2楼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发的铁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属的到来协商解决问题。在这期间交警说:“你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你和家属协商好,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们没谈成若家属继续追究,我们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鉴定以及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属都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鉴定和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期间交警还恐吓我说如果被判刑后在看守所里会受到种种非人待遇,由于单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尽力和家属协商。到下午4点多钟才和家属达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后不追究任何责任。但是家属提出当天必须把钱一次性拿走,因为当天是周六银行下班早,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让我这个家在外地的年轻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困难,最后在大家的帮助下我筹到现金叁万元人民币。

我说可以给你们打个欠条周一给补齐剩下的壹万五千元人民币,交警还不同意放人。

在这期间有一个被办案交警称其为科长的人进出我所被关的房间数次,问了下案情便说:“你这种情况够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得追究你刑事责任,肯定得送他”。

单位出壹万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伤者家属都不同意,最后是用单位出的壹万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担保人一起的条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并让我承诺周一带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来把支票抽回。就在这时一个叫闫xx的人对我说他们科长不同意放我,得给他们科长钱,他向我要4000元人民币说是给科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给闫xx4000元人民币。这个叫闫xx的人从20日早上7点多一直在我被关的屋里,有时还负责看守我,带我去厕所。我们一直以为他是交警,因为我们一直在叫他闫警官,他一直没否认。但后来他们队长说他不是交警,是来帮忙的。在离开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之前我都是戴着手扣与家属协商的,并且在被交警讯问过程中也一直戴着手扣。

20xx年5月22日上午我们带着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再次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把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办案交警并把壹万伍仟元支票抽回。当我们向办案交警要手续的时候,办案交警说:“我不能给你们出手续,你们和伤者家属签个协议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写这个协议,办案交警便给我们起草了协议:

协议书

经双方协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医疗费用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0xx年5月20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协议书

20xx年2月21日上午9点20分王某(化名)骑自行车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交汇处13路公共汽车站点与李某秀相撞。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不经交警队处理。

20xx年5月21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上述协议绝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在被逼无柰的情形下违心所签,是交警工作人员违法威逼之结果,如果受害人有伤,我也愿意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我不同意给付其无理的巨额赔偿款的情形下,其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竟乱用警力借用警力进行威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自己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无法正常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上述三人之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及索贿罪,同时三人滥用警械,警务人员伙同社会人员共同执法,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提出控告申诉,请受书各位领导明察,严惩违法、违纪之工作人员,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之尊严!

篇3:控告申诉状

1、请求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 (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承担错案赔偿责任。赔偿金30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0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0311号行政决定。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20xx年11月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x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20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20x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20x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20x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20xx年3月18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

二、主要问题

20xx年12月10日,控告申诉人之子施玉军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俊杰杀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俊杰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且不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依法应判处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缓。自古以来杀人偿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被告人张俊杰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法,有判决书足以说明花钱卖命的事实!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xx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俊杰同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一起培训的施玉军、蔡文仲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致蔡文仲轻伤…。””

控告申诉人认为: 相关审判机关的所谓“事实认定”都是基于私心杜撰利害关系而已,缺乏去伪存真析理明法的辨识。在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着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的严重问题;扰乱了我们普通人头脑里所固有的“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善良与懦弱”、“真理与荒谬”的区分界限。

再说不管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的动机、目的和诉求究竟为何,都要符合客观事实;而不能只是一些部门、一些利害关系人自己意见的任意表达。况且在火车站被告人张俊杰实施杀害值班人员的行为的确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罪责。

控告申诉人做出上述判断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xx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张俊杰家中查获扣押的紫色神州牌U盘一个,内存张俊杰所写“告别人生”“致陈段长”两篇文章。经张俊杰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俊杰在实施杀人行为前所持的心理状态。

证据(二)、20xx年12月20日,奎屯铁路公安分处刑警大队证明材料及铁路局对施玉军工伤认定审核意见证实:20xx年11月19日至21日,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电务段职工张俊杰、施玉军、蔡文仲等人在铁路运输学校学习。20xx年11月30日,张俊杰和蔡文仲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蔡文仲被张俊杰用空酒瓶砸伤头部及面部,造成面部缝合50多针。当时施玉军在现场进行拉架,手部被划伤。张俊杰在河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期间,于20xx年12月10日中午15时许,乘车来到施玉军值班的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就蔡文仲被打伤一事找施玉军从中协调减少赔偿(因施玉军与蔡文仲关系密切)。在未达到其目的情况下,张俊杰将毫无防备的施玉军连捅数刀,将其杀害。

证据(三)、20xx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证明材料: 20xx年12月1日0时许,我所接报: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学生公寓楼道内有人打架。后经我所调查,系张俊杰酒后用酒瓶将蔡文仲头部、眼睛、手部打伤,蔡文仲没有参与打架,也未参加喝酒,此打架事件蔡文仲系受害人,事后张俊杰多次到医院承认错误,并愿意赔偿一切费用。20xx年12月8日,蔡文仲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的鉴定书送交我所,并同时提出撤诉申请,我所鉴于案情性质同意予以撤案。并按程序向张俊杰的担保人李建方打电话,要求张俊杰到我所,以便将处理结果告之张俊杰,但张俊杰未到我所。特此证明!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集﹙总第65集﹚〈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不核准张俊杰死刑,主要有以下理由:1、案件起因…; 2、家属报案…; 3、被告人悔罪…;4、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 5、裁判理由…。”

1、关于“案件起因”方面的问题, 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看,控告申诉人认为:被害人施玉军在值班岗位被杀害的事实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及乌鲁木齐铁路局处理20xx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俊杰酗酒滋事在铁路运输学校学生公寓楼道内用酒瓶将蔡文仲头部、眼睛、面部、手部打伤一案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

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看,控告申诉人认为,所谓“请老师吃饭”就是当下社会一些考生为顺利取得“职称”、“驾照”主动拉关系孝敬培训老师的“份子钱”!再说“请老师吃饭”并不是被害人施玉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被害人施玉军拒绝“请老师吃饭”也是其个人的意志表现与他人无关,这些不应成为被告人张俊杰酗酒滋事深夜伤害他人的理由;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理应由被告人张俊杰个人完全承担!

请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因何“生活琐事”无缘由地找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代课教师李建方代缴一万元的保释金?请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所制作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在哪里?请问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因何“生活琐事”要对被告人张俊杰作出取消中级上岗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请问乌鲁木齐铁路局因何“生活琐事”要对被告人张俊杰作出停职待岗三个月的处理决定? 请问证人蔡文仲因何“生活琐事”主动撤销了自己刑事自诉案的立案?请问被告人张俊杰因何“生活琐事”还需携带白酒、食物、饮料及写给单位领导的信件找被害人施玉军?请问蔡某在上海做整容手术花费的七、八万元到底是否应该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报销?

备注:此处“请老师吃饭”所请对象就是本案被告人张俊杰的保释人李建方,其人工作单位、身份就是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的代课教师。而被告人张俊杰的妹妹、妹夫两人工作单位、身份都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所属在职警员。

2、关于“家属报案”方面的问题,从被告人张俊杰于20xx年12月10日15时27分给李建方发出的手机短信时间看, 到保释人李建方于20xx年12月10日16时25分向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报案看,中间有一个小时;而兰素萍的报案时间则更远更模糊,因此控告申诉人认为被告人家属有故意拖延报案时间的客观事实。

3、关于“被告人悔罪”方面的问题,从被告人张俊杰等人的认识态度看, 控告申诉人认为都是不择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藉口。一方面、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蔡文仲何时何因撤销自己刑事自诉案的立案存在不清不楚的司法问题;二方面、被告人张俊杰骗取了医疗监护三个月的特殊待遇;三方面、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张俊杰作精神病鉴定所提申请事由存在欺诈事实;四方面、被告人家属存在拉拢贿赂新疆狱政干部谋取假立功真减刑的事实。

请问在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间就可以司法鉴定精神病?而在第三监狱服刑期间就可以评定超正常优异表现?请问被告人张俊杰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在哪里?

4、关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方面的问题, 控告申诉人再次申明: 20xx年1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并没有任何接触更无任何赔偿意愿达成的事实。

必须说明:20xx年12月15日下午,乌鲁木齐铁路局为被害人施玉军的丧葬事宜特批了十万元抚恤金。另外,20xx年1月8日,乌鲁木齐电务段工会因被害人的遗孀王华为铁路局家属又无正式固定的工作、同时被害人的儿子施润仅为四岁半的特殊情况,为此向乌鲁木齐铁路局申请争取了每月400元困难家庭救济。

控告申诉人不明白这些后来怎么反而变成了减轻被告人张俊杰罪责的理由?难道具体的杀人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张俊杰实施的而是乌鲁木齐铁路局?试问乌鲁木齐铁路局有什么义务替被告人张俊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难道乌鲁木齐铁路局有连带赔偿责任?

5、关于“裁判理由: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方面的问题,控告申诉人认为:如果不是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养家糊口的需要,那么被害人施玉军还有必要守在那个偏僻荒凉的地方?再说每天都有乌鲁木齐市至阿拉山口的客货列车往返经过;被害人要负责几十公里铁路沿线所有信号设备的异常检查维护工作,有责任要求无责人员离开火车站,这些情形恰恰是其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嘛!岂能说此刑事故意杀人一案皆是“生活琐事”云云!

三、控告申诉理由

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9日作出(20xx)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控告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综上,在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死刑证明标准方面,相关审判机关存在着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严重问题。控告申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行为有异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立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篇4:控告申诉状

控告申诉人:施正吉,男,汉族、 1939年12月24日出生,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四区64栋4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联系电话:0992-3650635 。

控告申诉人:金兴菊,女,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四区64栋4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案由:控告申诉人因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 (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现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篇5: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刘xx,女,1xx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祁东县人,现住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下城村(湖南理发店转交)。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衡阳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xx)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20xx)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衡阳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志刚的父亲是衡阳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衡阳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志刚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20xx年4月5日

篇6:控告申诉状格式

控告人刘xx,女,xx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县人,现住xx省xx县xx镇下城村(xx理发店转交)。电话: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xxx)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xxx)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xx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xx的父亲是xx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xx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xxx年4月5日

篇7:行政控告申诉状

申诉人:XXX,男,1966年生,台胞证号:(无业)

地址: 臺灣苗栗縣後龍鎮三民路145號,郵編:356

被申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x政府 法定代表人: 鲍炳章 区长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邮编:, 电话: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蕴玉 局长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331号。

申诉请求:

撤销徐府强执通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立即停止向申诉人侵权行为、停止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排除妨碍返回合法财产、恢复商铺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沪徐房管拆许字()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1、事实证明;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在8月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通车,申诉人房屋远离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对运行通车营运不构成任何影响,不属于“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所以房屋现今仍巍然屹立(附件三:轨道11号线龙华路站现况摄相集)。

2、被申诉人与第三人“联合欺诈”,假借建造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为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内容,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范围,违反房屋拆迁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违法颁发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下发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附件四)。申诉人至今从未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没接到拆迁人、公证处机关人员、行政执行人、等相关行政单位的通知书,在没被告知情况下,趁势申诉人不在上海期间,被申诉人指挥犯罪嫌疑人强行入室对所在营业房屋进行了强制搬迁财物行为,造成数百件(智慧财产权创作工艺品)等财物至今下落不明,房屋被强拆封堵,营业中断,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现今落魄成无业游民生计困难。说明被申诉人明显违反拆迁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严重侵害申诉人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侵权犯罪刑事责任。

3、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编号〔沪规土资政(2009)56号〕;沪规地(2009)EA356,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地下建设用地7032平方米。申诉人“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上海市人x政府于(月01日)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1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01月14日1核发的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与XXX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详见证据五)。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黄浦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XXX与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详见证据六)。

5、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作出(2013)沪二中受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与XXX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证据七)。

6、另举据同是拆迁基地的:邱小逸、乔玉龙、申也如、毛红花、等提交行政起诉状维护自身权利,根据()黄浦受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证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并未对起诉人直接设定权力、义务,因而起诉人与该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以上四项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裁定书》,皆证明XXX房屋确实不在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用地范围之内,不影响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的建设和运营,不属于“确需”拆迁建筑物的范畴,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房屋搬迁,并封堵成“孤岛”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并已触犯“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

二、被申诉人下发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明显滥用x权、违法扩大拆迁范围,强制搬迁征收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的规定和程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规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的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被申诉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违背《宪法》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上海市龙华旅游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王军董事长,涉及到贪腐、违法、违纪开发经营龙华旅游城,该弊端已被提起公诉,说明被申诉人执政监督不作为,官商x结、难辞其咎、再度同第三人“沆瀣一气”、欺诈、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违法扩大房屋拆迁范围,把投资建设十年的(龙华旅游城)商城拆除腾地,劳民伤财,开发总投资54.5亿元的(龙华地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有计谋觊觎商业储备用地开发,以权谋x、官商x结敛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联合欺诈”、玩忽职守、滥用x权、违法扩大拆迁范围侵害合法财产房屋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受理审查,撤销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诉人立即停止向申诉人侵权行为、停止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排除妨碍返回合法财产、恢复商铺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坚定不移地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中国司法尊严。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XXX

时间日期:201x年1月23日

篇8: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控告申诉状一

中纪委政法委各位领导你们好:

因为本地法院互相打保护伞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不给处理,因此:对一下贪官腐朽分子, 再次 控告 举报 申诉与您,请求督查及督办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及副院长刘茂林、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再审审判长曹志军、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等这一团伙。

共同伪造了安丘法院(20XX)2507号案子和在2507号判决书中和(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一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不服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的指示给于办理。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通知》强调,做到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一起解决,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为政府“四风”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出重拳、用实招,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要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着力解决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坚决纠正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要改的问题,领导班子要主动认领,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对号入座,一项一项查,一人一人清,一个一个纠。

实行销号式管理,对正在整治的要严格标准,一改到位;对整治迟缓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尚未整治的要传导压力,明确时限,抓紧改起来。

要上下联动整治,省、市、县党委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问题,对发生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系统联动整改机制,确保快速回应、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要强化正风肃纪,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对整治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中央这个通知:再次请求中纪委政法委给予督查及督办,对共同合伙伪造的这起关系案和人情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零容忍”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弄虚作假及顶着不办的责任。

对下列人员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就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确保快速回应、请及时解决我的诉求。

严格追责、坚决纠正。

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事实如下

20XX年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写了起诉状伪造了里面的事实与理由,找的安丘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茂林共同阴谋策伪造了(20XX)2507号案子。

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人情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来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分父母所建的楼房,刘茂林亲自签了字把我们调到贾戈法庭审里,这是把我们送进虎口里去了,按法院划片审理规定,我们应该在安丘法庭审理,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这是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1、首先声明,93年2月份我为养父母向西关村委会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转、石、钢材等物料时,我还花600元钱向村委买的地皮,这是我搞经营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

(93年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认何关系,也不相识),(张德芳是国家职工不享受西关村分配待遇西关村名册根本就没有张德芳这个人我家户口本也一直没有张德芳这个人,94年经人介绍与王锋华相识5月登记的王锋华是我儿张德芳是我原儿媳)张德芳是和王锋华结婚,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根本就不属于张德芳和我王希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安丘法院潍坊中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把我为养父母所建楼房判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张德芳一份,这是严重的错误。

这是我搞个体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这都不属于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怎成共同财产呢?有西关村委会的证明。

不是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根本就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2、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

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附后)请问安丘法院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这楼房。

3、(1)贪官腐朽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伪造及变造了国家公文证件,4个单位存档的建房批复表,这是违反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明)两张表对照也不是一人所写。

(2)王贤红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

(3)王贤红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准建证存根1份,(4)伪造了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5)伪造电话移机单1份,(6)伪造买钢材发票1份,(7)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发票三根。

贪官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胆敢做出了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吗?应追究以王贤红为首的这些贪官腐朽分子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责任依法处理。

4、在审理过程中,以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共同伪造了(20XX)2507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把我的合法权益硬硬的给与剥夺,难道我不冤枉吗?也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法律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及侵占,(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法分割我房产。

20XX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明目张胆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分割我的房产?这是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我十几年上方的努力下2507号原判决被潍坊中院(20XX)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5、安丘法院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和贪官腐朽分子审判长曹志军人员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故意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为什么伪造事实,目的何在?法官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的行为,要求纪检部门对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调查依法从严处理。

6、安丘法院伪造事实(1)第六页、本案再审认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证据何在,法院也得讲道理,不要以手中的权力蛮横不讲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张德芳和王锋华举行完婚礼后,张德芳就一直住在娘家共同生活,因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又和汶瑞公司一墙之隔上班方便,就一直住在娘家里,安丘法院不尊重这一事实,只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靠个人认为,以言代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伪造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

(证据何在)” 和我不是共同劳动所得,即使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因此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是违法的,(2)夫妻关系除外,一个家庭用什么法律证据证明是一家人,不就是以户口来正明吗?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是她娘家的家庭成员,张德芳和王锋华结婚是王锋华的家庭成员,根本就不是我王希亭的家庭成员,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继承和分割她娘家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王锋华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我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不尊重这以法律的事实,只顾袒护王贤红的关系,这是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

要求追究贪官法盲审判长曹志军人员的违法责任。

7、对于争议楼房的建设,…....“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早在()2284号判决书第3页中就查明了我的建房情况,及第4页第10行就认定了“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还用他们现在查清吗?贪官副院长法盲刘茂林、贪官审判长法盲曹志军等人员不尊重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为什么明目张胆的在这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伪造事实,目的何在?请查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

8、在潍坊中院(20XX)潍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贪官刘茂林、曹志军等人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

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胆敢明目张胆的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请查724号调解书为证据。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都前伪造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9、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呢?已审理证据就露馅,就纸里包不住火了,就无法给王贤红打保护伞了,法院也无法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两审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这是个关键的问题,这是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请依法追究刘茂林、刘德升、曹志军、等人员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依法处理。

10、因安丘市法院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故意伪造事实上下互相勾结,导致潍坊中级法院在(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错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说明这起案子是共同伪造的起案子,安丘法院应负全部责任。

潍坊中级法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是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应追究潍坊中院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

诉求:1、请求:还我公平正义,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还我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20XX年3月16日

控告申诉状二

控告人:林小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3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梅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源玉,男,汉族,生于1933年9月7日,中共党员,离休干部,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被控告人: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村民林传明及其妻高秀美、林传顺、林传速、林国标、林千美等9人,系行凶者。

被控告人: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该案现场出警警员6人。

请求事项

一、追究行凶者林传明等9人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二、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追究经办民警6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五日,中秋佳节)上午,林传明等9位行凶者结伙窜至受害人林小英(已经53岁)位于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住所,破门而入,欲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暴力行为。

然而当时受害人夫妻恰好去亲戚家做客,从而幸免于害。

林传民等人因行凶未果,便暂时离开受害人住所。

后林小英夫妻回至家中,发现家门被踹开,房屋凌乱,于是马上到北湾村村委会反映情况,并由南前村村主任报警。

当日下午二点许,林小英之夫何文清及其女婿王重旺接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做笔录,(有关单位及部门可以调阅报警及出警记录证明以上事实,南前村村主任也愿意作证。

),在何文清及王重旺去往港头派出所途中,林传明等6人又再次窜至林小英家对林小英及其女何梅芳进行殴打。

林传明等首先对林小英拳打脚踢,何梅芳上前劝解不成,林某等恼羞成怒也欲向何梅芳行凶。

在何梅芳向其等说明自己已经有两个月身孕的情况下,林某等人仍毫无顾忌对其拳脚相加,特别是对其腹部下手,导致其身上多处瘀伤,先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 73301部队医院、福清市妇幼医院救治,最终保胎无效于10月2日流产(有医院病例等证据证明)。

老干部何源玉已经80岁,上前劝解也遭受殴打。

后受害人林小英经福清市公安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何梅芳在受害之后港头派出所出警并现场取证、拍照,后经办民警为包庇行凶者林某等将上述证据销毁,导致鉴定结论一直无法做出。

经办民警的行为无法否认林某等的犯罪事实,医院病例、报警及出警记录、村干部及邻居等证言足以证明林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并事实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事实。

林传明等人一直在北湾村为非作歹、欺男霸女,恶行累累,为害一方,是民怨极大的村匪恶霸。

经办民警等平素与林某等相互勾结,并在该凶案发生,现场出警之后亲眼看到林某等行凶行为仍不予以制止,仍容许林某等装垃圾的铁桶、砖头等砸受害人等。

后来现场的群众越来越多,林某等才有所收敛,而经办民警在受害人及群众等强烈要求对林某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当场对林传明说:“老林,你先走。

”随后便放任犯罪分子林传明等6人驾驶车牌号为闽A72A38比亚迪黑色轿车扬长而去。

经办民警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更给受害人林小英、何梅芳及其家属等造成了进一步的精神伤害。

在案发之后,受害人及家属多次到派出所讨要“说法”,经办民警等一直信誓旦旦向受害人等保证积极处理。

时间迁延至今,案发已经近5个月,仍丝毫未有进展,林传明等一直逍遥法外。

林某等一直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经办民警的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公安部门在人民群众当中的良好形象,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受害人及人民群众的诉请追究林传明等9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并请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经办民警等6人办案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查清事实以正视听,铲除害群之马,恢复政府公信力。

控告人等的诉请合理合法,望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正义。

此致各有关部门及所有热心转发人士

控告人:林小英,何梅芳,何源玉

20XX年2 月 15 日

篇9:不作为自查报告

按照罗教《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及相关部署,我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抓作风效能建设,切实解决不作为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校把不作为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促进全校管理的一项大事来抓。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杨建昌同志任组长,其他党总支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此项任务的开展、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周建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动沟通和情况汇总、通报等工作,党总支书记总负责,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解决好分管领域和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责任到人。所有教职工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通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公职人员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罗平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路线教育中上级下发的《关于印发罗平县集中整治违反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平县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与学校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文件进行了再次重温学习。通过学习,使每一位教职工都能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增强遵章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自纠自查,提高效能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在坚持深入学习的基础上,以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逐项对照检查作风转变情况,优化环境、提高效能、推动发展为目标,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纠自查、落实重大责任”三大任务为重点,坚持依靠群众、专项治理、评改结合、公开公正、不断创新的工作原则,对照教育实践活动中作风方面查摆出的问题和专项整治工作后期整改,着力解决制约影响工作的推诿扯皮、纪律松懈、随意体罚、作风粗暴、敬业精神不强等突出问题,促进学校各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教学理念,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和育人能力,使教师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四、针对问题,专项整治

针对排查出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经过汇总梳理,重点整治四大问题:一是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着力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教师“十不准”等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抓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的落实问题,巩固和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严肃纠正和坚决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各类问题。三是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努力建设节约型、廉洁型学校管理模式。四是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不作为慢作为,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三公”经费开支过大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五、完善机制,再接再厉

通过自查和集中整治,全校上下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但还需要在今后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管事;

2.坚持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坚持学校班子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人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大力营造创新氛围。继续宣传开展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挖掘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同时,抓好反面典型的曝光,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舆论氛围;

4.强化社会监督。在加强自纠自查的同时,充分发挥效能监督员(民评代表)、退休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集中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督查、民主评议和群众举报等形式,实现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5.统筹协调推进。把开展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与做好当前学校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各自工作的关系,把行动融入到工作之中,把工作结合到行动中来,统筹安排、互促互动,真正把开展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体现到全校各项工作中去。

篇10:不作为自查报告

神及相关部署,我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狠抓作风效能建设,持续推进效能风暴行动,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重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将我院党员干部加强自纠自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以及反对“四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做一汇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意义十分重大。有签于此,我院把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把贯彻落实工作作风效能和党风廉政工作,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专项整治,作为促进全院管理的一项大事来抓。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院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省歌舞剧院“不作为慢作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项任务的开展、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部门和人负责行动沟通和情况汇总、通报等事务,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解决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责任到人,所有党员、干部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改进作风,自纠自查,提高效能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我院以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逐项对照检查作风转变情况,优化环境、提高效能、推动发展为目标,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纠自查、落实重大责任”三大攻坚战为重点,坚持依靠群众、专项治理、评改结合、公开公正、不断创新的工作原则,对照教育实践活动中作风方面查摆出的问题,着力解决制约影响作风的突出问题,促进院各部门进一步转变作风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改革、服务发展的工作水平,为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明纪律,刚性约束,专项整治

我院全方位深入摸排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划分廉政风险等级,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将重点整治四大问题:一是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着力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抓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的落实,巩固和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严肃纠正和坚决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各类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配套制度,按照厅领导小组相关实施办法抓好具体落实。特别是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对财务、办公用房和车辆的管理,努力建设节约型、廉洁型院团。四是按照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不作为慢作为,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超标配备公车、公车私用,多占办公用房,“三公”经费开支过大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设立xxxxxxxxxx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四、职权梳理,强化监督,统筹推进

我院对内部管理职权和业务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理顺院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决策行为,按照职权程序合法的要求,对行政职权全面梳理,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努力消除职责交叉、权力边界模糊的用权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全方位深入摸排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划分廉政风险等级,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效能建设工作机制,切实把该项活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坚决整改以下六项主要问题:

1、认真查找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抓住问题实质,研究解决办法;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管事;

3、坚持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坚持班子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人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4、大力营造氛围。主动宣传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同时,抓好反面典型的曝光,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舆论氛围;

5、强化社会监督。在加强自纠自查的同时,充分发挥效能监督员(民评代表)、退休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集中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督查、民主评议和群众举报等形式,实现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6、统筹协调推进。把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各项工作落实的关系,把行动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各项工作结合到行动中来,统筹安排、互促联动,真正把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体现到全院各项工作。

篇11:公安机关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上级机关和局党委的精心部署和领导下,泰和县公安局把机关效能年活动与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相结合,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着眼长效,重点在解决问题、提高素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通过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队伍素质、提高机关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运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下大力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省、市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局党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部署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落实责任,形成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月份,新任县委、公安局长史秋开同志上任,立即于4月8日在局九楼会议室召开全局民警参加的机关效能建设再动员、再部署大会,在会上,重新调整了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及人员分工,强力推进效能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重点突出

遵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我局重点在落实专项工作、提高民警素质上下功夫,下大力气解决机关干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1、查找问题,着力解决整改。我局要求局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对照《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中提出八个方面突出问题,全警参与,自上而下,采取自身找、群众提的方式,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反复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正从中汲取教训,坚持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着力推进机关作风的大提高。

2、全员培训,提高执法素质。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实行科技强警,4月份,我局党委组织全局民警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根据公安特点和警务要求,在训练中实行精讲多练、讲练结合等方法,使民警通过这次培训,服务意识、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7月份,县局还组织开展了优劣质案件评比活动,并将评选出的优劣质案件到局所有执法单位巡回展出,使广大民警认识到优质案件优在哪里、劣质案件因何而劣,从而使民警在今后的日常执法中,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执法环节,从细节上做到执法规范化,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再添推力。

3、教育整顿,促进纪律作风。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政治建警”方针,全面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我局从5月15日起到10月15日止,在全局组织开展一次为期5个月的“抓队伍、促工作、保稳定”教育整顿活动。通过作风整顿“七个一”活动,我局各单位和全体民警精神面貌有了一个新的转变,全局上下同心,共同努力,把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以崭新的姿态投入到各项公安工作中。

三、建章立制,管理有序

在机关效能建设中,我局从自身实际出发,从公安的基本职能和具体业务特点出发,针对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合理性、合法性、针对性的原则,建立健全了队伍管理、执法质量等四大块23项规章制度。同时推出每月例会制度、数据通报等一系列特色制度,积极构建管理新机制、实现队伍管理正规化。一是队伍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并以制度的形式相对固定,并由班子成员牵头,解决“职责不清”和“无责任行政”问题。二是规范办事制度。明确每一个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科、所、队,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解决办事不规范问题。三是高效服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解决“办事不高效”问题。四是激励惩处制度。建立绩效考核、效能投诉、诫勉教育等制度,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问题。同时,从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着手,加大对一线执法民警治安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民警的工作作风,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四、提升服务水平,推行阳光政务

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拓展警务公开内容。通过对警务公开目录的梳理、编制,将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予以及时公开,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落到实处。二是丰富警务公开形式。在规范警务公开的同时,围绕强化责任,促进落实,增强实效要求,积极拓展警务公开形式。通过办证大厅设立公开栏、告知栏、去向栏,互联网络政府网站设专栏,拍摄播放《泰和警方》、街面宣传法制知识等多种形式的警务公开手段,使群众更了解公安职责、职能及办事程序。三是提高服务水平。我局积极响应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号召,局户政、出入境等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治安、刑侦部门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和对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赌博机赌博问题为主开展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社会治安整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等。同时,我局还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派出人员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以“手续简、流程短、办事快、服务优、效率高、质量好”为宗旨,最大限度方便了群众,树立公安服务窗口形象。

四、强化督察,促进效能建设

我局从加大监督力度入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效能投诉机制。不断健全以“投诉有门、受理有效、结果反馈”等为主要内容的效能投诉工作机制,认真受理群众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积极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我局结合“大走访”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民警建言献策活动、深入走访企业、优化环境联系点以及各服务对象、群众座谈、设置举报箱等形式,内外征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对自查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分析原因,层层落实。三是强化督察,全面推进机关和队伍作风形象转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内部的警务督察大队,充分发挥专业警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效能监察方式,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效能监察等方式,重点督查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大事项的效能落实情况,并实行“每周一通报、每月一点评”制度,从而推动效能建设深入开展。

机关效能年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立足本职,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泰和县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全体民警的精神状态有大的转变,机关的办事效率有大的提高,各项具体工作有大的推进,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通过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全面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力促自身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12:公安机关通报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通报表扬市公安局

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提前部署、精心组织,全警动员、全警上岗,全力以赴确保全市社会政治稳定、治安大局平稳、旅游景区治安秩序井然,为全市人民营造了安定、祥和的节日环境。全市没有发生影响大局稳定的事故事件,城区道路基本畅通,社会秩序良好。昨日,经市委同意,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表扬。

为加强“双节”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了安保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安保工作方案,同时出台了治安、信访等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使各项工作环环相扣。加强情报信息研判,超前预警各类事件隐患苗头;加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围绕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抢骗和各种严重暴力犯罪;认真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积极会同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严格检查烟花爆竹、涉枪等单位,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市公安机关领导每天坚持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节日安保工作,广大民警放弃节假日休息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积极投入到春节安保工作中,以扎实的工作、规范的执法、优良的服务,切实保障春节安全稳定,为全市人民和外地游客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做出了积极贡献。

xxxx

年月日

篇13:公安机关表扬信

前两天我通过耒阳城市传媒这个微信平台发了一个帖子,是关于我妈办理落户的问题。因为十多年来,妈妈一直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这次通过耒阳城市传媒这个平台得到了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领导们的重视。而且万分感谢他们特意调派工作人员为我们解决这个落户的问题。并承诺会尽快对此事情作出相关的调查,研讨相关的方案为我们解决问题。当然,我也希望我妈妈办理落户的这个问题能尽快解决。

此外,我也在这里向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深表歉意。因为落户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多年,而我也急于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所以前次发帖的用词有点过激,存在不妥之处,给耒阳市蔡子派出所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你们的体谅和谅解。

最后希望能通过耒阳城市传媒这个微信平台给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上真挚的感谢,他们这种为民服务诚恳的工作态度非常值得我们赞扬,真心谢谢他们!

xxx

日期

篇14:不作为个人自查报告

自全县卫生系统开展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活动以来,我积极学习领会局党委的文件精神,按照医院的安排部署,我认真对比自身实际,我深刻认识到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塑造医生良好形象,提高卫生工作效益,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必须从个人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深入查找不足,剖析原因,明确了整改方向。

一、提高认识,从自身做起

庸与懒、散是天然的孪生兄弟,庸是内在的,懒、散则是表象的。庸,首先存在于思想、意识形态,得过且过,图安逸、怕责任、怕担当,因而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其次,庸,表现在行为中,只顾眼前,不图长远,欣赏既得利益,不思进取,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庸衍生出懒和散,懒和散又导致进一步的庸。而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医务人员,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培养者,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庸,表现在卫生工作上就是甘于平庸,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创新。这对于卫生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转变作风,振奋精神,必须从我们日常的工作细节着手。

二、我存在主要问题

1、勤学善思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特别是学习党的精神,学习的不够不深不透,没有全面全文学习;还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用法规武装头脑;学习新知识方面,还没有新意识,认识不到位,观念不到位,思想老化;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有时找不到结合点,用理论指导实践就不够。

2、学习抓得不够紧.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 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现代化知识、技能有所欠缺

3、工作不用心、不专心、不尽心,沉不下心,工作马虎,完不成任务;

4、该管的事不认真管,该抓的工作不主动认真抓,该负的责任不担当,该完成的任务不抓紧干。不愿干事、不敢干事、不会干事。遇事“忙”字当头,遇忙“退”字当先,浑浑噩噩,遇到矛盾和问题畏萎退缩,不敢面对,不敢碰硬,怕得罪人。

5、工作中只满足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有时思路不清、方法不当、措施不力,考虑问题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而是以自“我为中心,为“工作”而工作,不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种落后的思想与卫生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6、是思想解放程度低,突出表现在“旧”和“狭”上;另一方面是工作作风不实,突出表现在“怕、漂、慢、冷、散、少”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自己的思想,导致自己工作思路不清、方法不当、措施不力。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创新意识。我有时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学习上还缺乏主动,对部分新知识、新思维不去认真学习、了解。

2、本身专业性不强对防疫知识学习不够深入、工作的繁琐,对工作没有积极性、主动性。

3、领导对防疫不重视,对工作有低落的思想情绪。

三、整改措施

经过分析找到了问题,查明了原因,今后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提升自身素质:

1、认真学习,深刻转变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2、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今后将全面、系统、准确地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打下坚实的政策理论功底,拓宽个人知识领域。按照通读与精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习中心,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中心议题,确保每天拿出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坚持作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针对自己文字驾驭能力不强、写作水平需要提高的实际情况,加强写作方法理论的学习研究

3、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努力做到克服消极思想、侥幸心理、松懈情绪所造成的各种束缚,严于律己,扎实工作,不断提高自己,脚踏实地地投入到卫生工作事业中去。

4、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和自我反思的习惯,增强工作主动性,从实际出发,勤于实践,勇于探究。

以上是我对自身“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自查整改报告,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篇15:环保部门不作为案例

平阳县敖江塑料制品厂,长期以来,生产造成大量的噪音污染及空气污染,致一名新生儿患白血病死亡。附近居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却称其虽无证但后台硬不好处理,需自行起诉,(但一股东哥哥为平阳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申诉无望。

平阳县敖江塑料制品厂坐落于鳌江镇鹤祥东路2-14号,紧挨着工厂的是一大片居民住房及新鳌高级中学,即位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该厂是生产圆筒编织袋的厂家,工厂日常的生产,产生了大量的白色粉尘及塑料燃烧的气味,不仅难闻刺鼻且有毒,厂房内生产条件极其简陋,没有任何环保处理设备。附近居民长期不敢开门窗,尽管如此,仍能闻到刺鼻的气味,而门窗上也积满了厚厚的白色粉尘,附近居民深感无奈。20上半年附近居民一新生儿,就因为该厂严重的污染环境而得白血病不幸夭折,父母因此痛不欲生。此外工厂的机器一天24小时不分昼夜的运转,声音极其刺耳,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居民听力、睡眠长期受到严重干扰。平阳县环保局在附近居民强烈要求下派专人来该厂检测,检测后发现该厂日间噪声污染超标20%多,夜间超标高达50%以上。此外,该厂长期囤积了大量的工业“白油”,而厂家并没有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设施,生产的安全隐患着实让人担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附近居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此问题,所到部门有温州市环保局、平阳县环保局、鳌江镇环保局、鳌江镇政府、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平阳县安监局、平阳县经贸局、平阳县消防部门、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等,然而结果是各部门之间相互推托,和稀泥打太极,不敢对该厂进行处理整顿。

篇16:环保部门不作为案例

年4月发现徽县水阳乡一名儿童血铅超标以来,截至9月7日,共发现当地368人血铅超标(100μg/L以上)。截至9月11日,住院人数共179人,其中儿童171人。目前,造成污染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已被地方政府取缔。

据环保总局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前被批准上马的,污染物长期未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据测算,该企业仅排入大气中的铅就达201吨,浓度约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0多倍,周围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样一个重污染企业,其环评报告中竟然找不到对企业渣场和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的论证。

篇17:环保部门不作为案例

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环保总局专家在现场用消防车运水解决居民吃水问题。

按照通常的防控方法,从上游大量调水即可进行稀释降解,但在两日内,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居高不下。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上游大量调水冲刷后,将新墙河河床底泥中存积多年的砷污染物释放出来,直至9月13日10时,新墙河水源取水口砷浓度仍超标2.3倍。

这显然不是一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致,而是没有经过环评的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等擅自开工、长期排放高浓度含砷废水造成的。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砷浓度超标4000多倍,大量含砷污染物沉淀在新墙河底泥中。在擅自违法开工建设并违法排污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同样自然脱不了干系。

篇18:环保部门不作为案例

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其生活环境的问题,于5月27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该局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与宝坻区环保局一起对该厂进行检查和监测,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确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为此,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厂作出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人民币10万元,责令停止超标排污,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理意见,并将该意见告知了于峰元。 月18日,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 2月24日,于峰元再次以宝坻宏源地毯厂排放污水超标为由到天津市环保局进行举报。天津市环保局将于峰元的第二次举报移交宝坻区环保局处理。202月27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超标,即对该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责令其必须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将处理结果当面告知于峰元。

篇19:不作为个人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局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整治 重点逐项自查自纠,对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市政供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行政许可证审批 办理、劳动纪律、窗口服务、群众意见办理等环节进行了深入检 查和专项整治,现将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情 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接到《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局开展不 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我公司及时召 开领导办公会,紧紧围绕专项整治重点,研究分析本单位存在的 问题,并召集党员干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认真组织学习。公司领导班子集中组织学习了《市城乡 、 建设局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委关于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改进作 风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 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担当意识,干部职工遵规守纪的纪律性和主动 为民服务的自觉性得到增强。

三、认真开展自查。我们围绕专项整治 8 个方面重点自查, 除公司领导干部在专题组织生活会已对照检查、开展批评查摆出 的问题之外,自查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个别干部职工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进取意识淡薄。遇到“急、重、险、难”的工作任务 讲条件、找理由、谈困难,缺乏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是个别干部职工思想懒散,作风漂浮,精神萎靡,工作不负责 任,得过且过,对公司事业发展不关心、对服务群众不热心、对 本职工作不操心、对工作任务不上心;三是个别干部习惯于“只 发球传球、不投球进球”,该管的事不认真管,该抓的工作不主 动认真抓,该负的责任不愿担当,该完成的任务不抓紧落实。遇 事“难”字当头,遇难“退”字当先,遇到矛盾和问题躲闪腾挪; 四是个别职工纪律观念不强,不能从严要求自己,上班时间迟到 早退或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甚至有事不请假,无故旷工;五是 个别职工办事效率低下,工作拖拉,存在着上级不过问就不重视, 不催促就无进展,不检查就不落实的现象;六是在供排水报装接 驳业务接洽办理方面,收费接洽科与工程技术科之间衔接不够紧 密;七是当前由于受供水能力的制约,供水高峰期部分地段足压 供水问题群众反映的较为突出。

四、突出重点,加强整治。针对自查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我们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狠抓作风建 设,重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行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着力提 高办事效率,从加强劳动纪律、提高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着 手,认真抓好重点环节的整治工作。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 - 2 - 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大公司内部劳动纪律和作风建 设监察力度,集中严肃处理了 4 名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通过对 违纪职工的严惩,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遵规守纪、认真履 职、规矩办事、规范服务的责任意识,坚决避免因服务态度不端 正、业务办理不规范、解决问题拖拉、不作为慢作为等引发的群 众投诉上访事件发生,广泛树立干部职工队伍良好形象。二是针 对群众反映供水压力不足问题,我们通过督促绿化用水单位落实 错峰用水措施、组织力量抓紧落实供水技改措施,促进供水高峰 期城区部分地段供水紧张问题得到缓解。三是针对供排水验收、 报装业务接洽办理相关部门衔接不紧密问题,通过公司领导办公 会研究理顺了办理流程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了业务流 程,进一步提高了用户业务办理效率。 特此报告。

本文标签: 控告公安机关不作为 范文